Page 483 - 2018年工作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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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5  若他是或已证明或宣布为一名心智不健全者;或
                  14.1.6  若他被终止其授权代表人身份;或
                  14.1.7  若他连续无故缺席会议三次;或
                  14.1.8  若他将本会会务带上法庭进行诉讼;或
                  14.1.9  若他拒绝或不适任职,或无能力执行职务,或抵触本会及会员之利益者。


            14.2  前述第14.1.1款至第14.1.5款须受《1966年社团法令》之第9A(2)节及第9A(4)节
                  或所适时修订之相关条文之限制。

            第十五节:缺额

            15.1  中央委员或中央常务委员在任期间辞职、逝世或丧失资格(如第十四节所列者)所产
                  生之缺额须由以下之方法递补之:
                  15.1.1  中央委员出现缺额时(不含七(7)位被委任中央委员),由造成缺额者所代
                         表的州会员于三(3)个月内派人递补中央委员职,其任期至届满为止。造成
                         缺额的职位将由中央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第11.3 条条文下进行递补;
                  15.1.2  委任中央委员出现缺额时,主席可依据本章程第11.4条条文下进行递补,其任
                         期至届满为止;
                  15.1.3  中央常务委员缺额时,不论任何职位,其缺额须依据本章程第11.3条和第12.1
                         条条文下进行递补,其任期至届满为止。



            第四章 职权


            第十六节:职权

            16.1  主席
                  16.1.1  对外代表本会;
                  16.1.2  领导本会,督促会务;
                  16.1.3  为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会议及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之当然主席;
                  16.1.4  有权批准每项不超过马币两万元(RM20,000.00)之开支;和
                  16.1.5  在中央委员会会议及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时若出现同数票,主席有权投决
                         定性一票。惟前提是主席之前没有参与投票。


            16.2  署理主席
                  16.2.1  协助主席处理会务;和
                  16.2.2  在主席缺席或告假或无法执行其职权时,则代理主席职权。


            16.3  副主席
                  16.3.1  协助主席及署理主席处理会务;和
                  16.3.2  在主席和署理主席同时缺席或告假或无法执行其职权时,则由中央委员会从五
                         (5)名副主席之中委任一(1)位副主席代理主席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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