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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工作报告书



              11.9  中央委员会拥有绝对之酌决权得随时检讨并暂停、更换、递补或拒绝该工作委员会或
                    专案小组之任何成员,并在适当时候终止和解散该工作委员会或专案小组。


              11.10 中央委员会可委派代表参与本会以外的团体或单位的工作。有关代表必须在中央委员
                    会上作出报告。


              第十二节:中央常务委员会
              12.1  中央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下列各成员组成:
                    12.1.1  主席一(1)位;
                    12.1.2  署理主席一(1)位;
                    12.1.3  副主席五(5)位;
                    12.1.4  秘书长一(1)位;
                    12.1.5  副秘书长一(1)位;
                    12.1.6  财政一(1)位;
                    12.1.7  副财政一(1)位;及/或
                    12.1.8  依据本章程第12.2条条文下,不超过四(4)位由主席委任之中央常务委员。


              12.2  主席可从二十五(25)位中央委员中(不包含七(7)位委任中委)委任不超过四(4
                    )位的中央委员为中央常务委员,并由中央委员会接纳通过。

              12.3  中央常务委员会由十一(11)名,不超过十五(15)名中央常务委员组成。


              12.4  中央委员会休会期间,中央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本会经常会务及执行任何由中央委员
                    会所议决之任务。


              第十三节:任期
              13.1  中委州、非中委州、中央委员和中央常务委员之任期为三(3)年,惟不受任期之保
                    障,可提前解任,可连选得连任。主席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三(3)届。


              13.2  中委州、非中委州、中央委员和中央常务委员的任期由任命日开始生效。

              第十四节:丧失资格
              14.1  以下情形,中央委员或中央常务委员将丧失其继续担任上述职位之资格:
                    14.1.1  若他因触犯《1966年社团法令》任何犯罪而罪名成立;或
                    14.1.2  若他在任何法令及条文下被判罪,同时被罚款不少于马币二千元
                           (RM2,000.00)或被判监不少于一(1)年;或
                    14.1.3  因抵触任何有关马来西亚安全、公共秩序法令或此类法令的部分条款,或涉及
                           预防犯罪、防御性拘留、限制居留、驱逐令而仍遭拘留、受限、监察、限制居
                           留、驱逐出境等法律制裁;或
                    14.1.4  若他是一名未获解除的破产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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