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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工作报告书
11.9 中央委员会拥有绝对之酌决权得随时检讨并暂停、更换、递补或拒绝该工作委员会或
专案小组之任何成员,并在适当时候终止和解散该工作委员会或专案小组。
11.10 中央委员会可委派代表参与本会以外的团体或单位的工作。有关代表必须在中央委员
会上作出报告。
第十二节:中央常务委员会
12.1 中央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下列各成员组成:
12.1.1 主席一(1)位;
12.1.2 署理主席一(1)位;
12.1.3 副主席五(5)位;
12.1.4 秘书长一(1)位;
12.1.5 副秘书长一(1)位;
12.1.6 财政一(1)位;
12.1.7 副财政一(1)位;及/或
12.1.8 依据本章程第12.2条条文下,不超过四(4)位由主席委任之中央常务委员。
12.2 主席可从二十五(25)位中央委员中(不包含七(7)位委任中委)委任不超过四(4
)位的中央委员为中央常务委员,并由中央委员会接纳通过。
12.3 中央常务委员会由十一(11)名,不超过十五(15)名中央常务委员组成。
12.4 中央委员会休会期间,中央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本会经常会务及执行任何由中央委员
会所议决之任务。
第十三节:任期
13.1 中委州、非中委州、中央委员和中央常务委员之任期为三(3)年,惟不受任期之保
障,可提前解任,可连选得连任。主席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三(3)届。
13.2 中委州、非中委州、中央委员和中央常务委员的任期由任命日开始生效。
第十四节:丧失资格
14.1 以下情形,中央委员或中央常务委员将丧失其继续担任上述职位之资格:
14.1.1 若他因触犯《1966年社团法令》任何犯罪而罪名成立;或
14.1.2 若他在任何法令及条文下被判罪,同时被罚款不少于马币二千元
(RM2,000.00)或被判监不少于一(1)年;或
14.1.3 因抵触任何有关马来西亚安全、公共秩序法令或此类法令的部分条款,或涉及
预防犯罪、防御性拘留、限制居留、驱逐令而仍遭拘留、受限、监察、限制居
留、驱逐出境等法律制裁;或
14.1.4 若他是一名未获解除的破产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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