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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工作报告书
18.9 若在超过指定开会时间三十(30)分钟后,出席人数尚未达至法定人数,则此特别会
员代表大会宣告流会,亦不得改期再召集。同样的议程也不能在六(6)个月内再召
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当达到特别会员代表大会的法定人数,出席州会员和其代表的
多数通过的决议,应视为整个特别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从而对整个州会员具有拘束
力。
第十九节:中央委员会会议
19.1 中央委员会至少每年必须召开会议两(2)次,或至少每六(6)个月召开一(1)次
会议。遇紧急事项,主席得随时召开紧急中央委员会会议(简称“中委会会议”)。
19.2 中央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至少超过中央委员会成员之半数(1/2),方为有效。
19.3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前十四(14)天发出,惟不适应本章程第11.3条条文之规定。“十
四(14)天”,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惟会议当天不计。
19.4 若中央委员会中有至少十三(13)名中央委员或以上联名来函提出要求召开中央委员
会会议,主席必须于本会行政部接获有关函件后酌情尽早,但不迟于十四(14)天内
召集紧急会议。
19.5 此联名函须具联名人之署名,书明提案及理由,提呈至本会行政部。
19.6 若逾时十四(14)天主席仍未召开,则联名人得依据主席召开会议之形式召开紧急会
议,此紧急会议须在联名函提呈本会行政部二十一(21)天之内召开。
19.7 任何紧急会议通知须预早三(3)天前发出,出席会议之法定人数为超过中央委员会
成员之半数(1/2),则联名者必须出席会议。若超过指定时间三十(30)分钟仍未
达至法定人数,则不得开会,亦不得改期再召开。当达到中央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出
席中央委员的多数通过的决议,应视为整个中央委员会的决议,从而对整个中央委员
具有拘束力。
第二十节: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
20.1 中央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年必须召开四(4)次,或至少每三(3)个月召开会议一次。
遇紧急事项,主席得随时召开紧急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简称“常委会会议”)。
20.2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至少中央常务委员会成员之半数(1/2),方为有效;
20.3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前七(7)天发出。“七(7)天”为发函日计起,包括星期六及星
期日,惟会议当天不计。
20.4 中央常务委员会之职责为处理日常会务与协调各组的工作及执行中央委员会委托之任
务,适时向中央委员会报告会务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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