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9 - 2018年工作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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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5.2 本会若在第25.1条条文下解散,必须先清还合法债务,如有剩余款项和资产则按议决
解散的会员代表大会所决定的方式处理。
25.3 解散之通知书,须按《1966年社团法令》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办清手续,并于解散日
起十四(14)天内向社团注册官呈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节:实施与修改
26.1 本章程如有未尽善处,得提出修改,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不少过八(8)个州会员
和至少三十七(37)位代表赞成通过后,并呈交社团注册官批准后方为有效。任何修
改须于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六十(60)天内提呈社团注册官批准。
第二十七节:诠释
27.1 在不防碍本章程任何章节之情况下,中央委员会有权:
27.1.1 诠释本章程或其中含意有不明确或受争议部分,有关之解释对本会会员将有约
束力;和
27.1.2 本章程内未有明确提及而将影响本会之事项,中央委员会有权处理之。
27.2 如果对本章程或任何根据章程下所制定的条规、条例、指示和程序于诠释上或文字上
有任何争论,中央委员会之决定将是最后之决定,不能在法庭提出诉讼。
27.3 本章程是以中文及英文书写,若在诠释上产生任何疑问或冲突,则以英文版本为准。
第九章 会徽
第二十八节:会徽
28.1
28.2 本会会徽是由标志和标准字组成。本会的标志以火把形象设计,代表民族象征、传承
意义、和平希望、和谐合作和团结精神。最终的意义是董总之薪火相传。标准字以
“董总”繁体华文及英文字样组成,代表董总稳定发展、超越现代,迈向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