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5 - 2018年工作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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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  常年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通知必须志明日期、时间、地点连同大会议程及上一年度经
                  查核的财务报告,须在开会前十四(14)天发出。“十四(14)天”,包括星期六及
                  星期日,惟会议当天不计。

            17.4  常年会员代表大会的法定人数不少于五(5)个州会员和至少二十二(22)位代表出
                  席。当达到常年会员代表大会的法定人数,出席州会员和其代表的多数通过的决议,
                  应视为整个常年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从而对整个州会员具有拘束力。

            17.5  若超逾原订开会时间三十(30)分钟,仍未有足够之法定人数出席,该常年会员代
                  表大会得展延七(7)天在第17.3条条文下所述之相同时间、地点和大会议程再度召
                  开。“七(7)天”,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惟会议当天不计。

            17.6  即使不足法定人数,该展期之常年会员代表大会也得照常进行,唯不得通过修改本会
                  章程的任何决议案。

            第十八节: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18.1  所有非常年会员代表大会之会员代表大会,称为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18.2  主席可根据本会章程条文,在他认为有需要时,并获得中央委员会接纳通过,才可召
                  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18.3  若经本会至少有五(5)个州会员或以上联名来函提出要求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主席必须于本会行政部接获有关函件后的三十(30)天内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并
                  于接获函件后的九(9)天内通过本会行政部发出会议通知。主席没有任何权利或自
                  由裁量权拒绝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18.4  此联名函须具联名人之署名,书明提案及其理由,呈交予本会行政部。

            18.5  联名函呈交后三十(30)天内,若主席不召开会议讨论,则联名人得依据主席召开会
                  议之形式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此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须在联名函提呈本会行政部四
                  十(40)天之内召开。

            18.6  特别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通知必须志明日期、时间、地点连同会议议程在开会前二十
                  一(21)天发出。“二十一(21)天”,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惟会议当天不计。

            18.7  特别会员代表大会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来自七(7)个州会员和至少三十二(32)位
                  代表出席。惟由州会员联名来函要求召开的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则所有联名的州会员
                  必须出席方为有效。

            18.8  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只限于讨论议程列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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