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7 - 2018年工作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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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0.5 若中央常务委员会中有不少于六(6)名中央常务委员或以上联名来函提出要求召开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须于本会行政部接获有关函件后酌情尽早,但不迟于七
(7)天内召集紧急会议。
20.6 此联名函须具联名人之署名,书明提案及理由,提呈至本会行政部。
20.7 若逾时七(7)天主席仍未召开,则联名人得依据主席召开会议之形式召开紧急会
议,此紧急会议须在联名函提呈本会行政部十四(14)天之内召开。
20.8 任何紧急会议通知须预早三(3)天前发出,出席会议之法定人数为中央常务委员会
成员之半数(1/2),则联名者必须出席会议。若超过指定时间三十(30)分钟仍未
达至法定人数,则不得开会,亦不得改期再召开。当达到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法定人
数,出席中央常务委员的多数通过的决议,应视为整个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从而
对整个中央常务委员具有拘束力。
第二十一节:通告
21.1 本章程规定下的一切通告必修由主席及/或秘书长签名方为有效。会议通知必须志明日
期、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
21.2 所有会议,无论由主席或联名人召集均须在本会注册会址举行,除非在第十一条及第
十二条条文下所设立的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所随时决定之其他地点举行,会
议地点方可更改。
21.3 除了本章程第21.5条条文之外,本章程规定下的一切通告必须根据下列形式传递:
21.3.1 以手递交;或
21.3.2 以挂号信或平邮;或
21.3.3 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
21.4 除了本章程第21.5条条文之外,所有以邮寄方式的本会通告如未被退回将被视为在邮
寄后第三(3)天传达收信人。任何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类似的通讯方式传送的本会
通告,将被视为在传递当天传达。
21.5 若收信人为本会则须寄至本会经注册之会址。若通告是以邮寄方式传递予本会,则须
采用挂号信;若以传真方式传递给本会,有关通告原件则须同时以挂号信寄至本会会
址。接获通告之实际日期是以该挂号信寄达本会注册会址之日期及时间为准。
21.6 任何以手递方式呈交本会之通告,必须经本会行政部正式认收后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