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1 - 2018年工作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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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0.5 会员代表大会将以每个会员一(1)票的投票方式,选出六(6)个州会员为中央委员
州(简称“中委州”),其余为非中央委员州(简称“非中委州”)。其中一(1)
个中委州须保留给东马二(2)个州会员竞选出任,剩余的五(5)个中委州则须保留
给西马十一(11)个州会员竞选出任。
10.6 合格的代表必须是在任的:
10.6.1 该州会员(州华校董事联合会或华校董事教师联合会)理事会的成员;或
10.6.2 该州会员(州华校董事联合会或华校董事教师联合会)的会员之理事。
第十一节:中央委员会
11.1 每个中委州各委派三(3)位合格的代表,非中委州各委派一(1)位合格的代表,联
合组成含二十五(25)位中央委员(简称“中委”)的中央委员会(简称“中委会”
)。各州会员委派的合格的代表须由州会员主席签准。
11.2 合格的代表必须是在任的:
11.2.1 该州会员(州华校董事联合会或华校董事教师联合会)理事会的成员。
11.3 惟不受第19.3条条文之约束,中央委员会须于选举年大会后的十四(14)天内进行复
选,并在第11.1条条文下,从二十五(25)位中央委员内选出:
11.3.1 主席一(1)位;
11.3.2 署理主席一(1)位;
11.3.3 副主席五(5)位,唯其中一(1)位副主席职须保留给东马二(2)个州会员
竞选担任;剩余的四(4)位副主席职则得保留给西马十一(11)个州会员竞
选担任;
11.3.4 秘书长一(1)位;
11.3.5 副秘书长一(1)位;
11.3.6 财政一(1)位;及
11.3.7 副财政一(1)位。
11.4 主席可委任不超过七(7)位热心于华文教育的人士或机构代表为委任中央委员(简
称“委任中委”),并由中央委员会通过接纳。
11.5 中央委员会由二十五(25)名,但不超过三十二(32)名中央委员组成。
11.6 中央委员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所议决的事项和监督本会的经常会务之进行。
11.7 中央委员会可随时成立它认为适合之工作委员会或专案小组,以处理特定事务,进而
推动及协助会务的进行。
11.8 托付该工作委员会或专案小组其认为适合之管理细则,以及制订所需要之条例,以推
行任务。唯有关指南、细则或条例须由中央委员会核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