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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工作报告书
7.2.2 倘若该州会员在指定期限内不呈交书面解释或中央委员会认为该解释不令人满
意,中央委员会有绝对之酌决权发函要求该州会员在特定之日期与时间(必须
给予不少过十四(14)天通知)及地点向中央委员会解释其不应遭受冻结或
开除会员籍的理由;
7.2.3 经审议,有关州会员所给予之理由不能令中央委员会满意或不在指定的时间及
地点出席有关会议;和
7.2.4 中央委员会将其审议结果提呈会员代表大会做决定。
第八节:退会
8.1 凡欲退出本会的州会员,须即刻缴清所有积欠的会费及/或认捐并以书面通知中央委
员会有关退会之意愿,经中央委员会核准后方为有效。任何已缴交的入会费及特别捐
款,一概不退还。
第三章 组织
第九节:组织结构
9.1 本会之最高权力赋予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包括常年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常
大”)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简称“特大”)。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中央委员
会处理会务。中央委员会须按本章程第十二节规定组成之中央常务委员会,授权其执
行各项会务。
9.2 为落实本会宗旨和目标及推行本会会务,中央委员会得在本会注册地址设立行政部,
以辅助中央委员会执行日常行政与会务工作。
9.3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以符合《1966年社团法令》第9(C)节的需求。
第十节:会员代表大会
10.1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包括常年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10.2 每个州会员须派出最多五(5)位合格的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委任其中一(1)
位为首席代表,以及另一(1) 位副首席代表,行使投票权利。
10.3 每个州会员只有一(1)个投票权,只有首席代表方能行使投票权利。若首席代表因
故临时缺席将由副首席代表代理首席代表行使投票权;若副首席代表临时缺席,此会
员将自动丧失投票权。
10.4 合格的代表之名单须获得州会员主席签准。该首席代表及副首席代表名单须于开会日
前至少七(7)天书面通知本会行政部,剩余的合格的代表之名单则必须于开会前至
少三(3)天书面通知本会行政部。“七(7)天”和“三(3)天”,包括星期六及
星期日,惟会议当天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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