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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工作报告书



              四,过去前朝政府预算案,对国民型中学的拨款,时有时无,甚至还要华社多翻交涉后才取
                  得相关拨款,这次希盟政府预算案清楚列入改制中学拨款马币1500万的做法,我们希望
                  能够成为希盟政府预算案的惯例,从而形成制度化拨款给国民型中学。

              五,希盟政府对技职教育的重视,从这次财政预算案分别拨款马币3千万给技职教育基金
                  以及马币2千万做为青年技职培训经费,可见一斑,本会呼吁华社应该注意此一国家趋
                  势,关注相关发展。

              六,除此之外,作为希盟政府首份财政预算案,在教育方面的拨款,本会认为还有一些可以
                  改进之处,比如,希盟政府拨款马币2100万予土著教育及人力资源,虽然从照顾弱势马
                  来群体的角色,实属无可厚非,惟政府没有相应的拨款予其他需帮助的群体,故资源分
                  配尚缺合理。其次,本会欢迎政府对公立教育机构的捐款人给予税务豁免,但美中不足
                  的是,对于捐款给非营利民办教育机构者如独中的税务豁免则需个别申请。




                                           董总与教总联合文告
                                             2018年11月13日

                  针对教育部长马智礼在国会回答议员询问时表示,政府资助学校若没有能力承担学校营
              运、维修及基础建设费用,可申请转为政府学校,以便所有费用全数交由政府承担的谈话,
              董总与教总对此深表遗憾,并发表联合文告如下:

              4.  长期以来,教育部把校地拥有权属于联邦政府的学校称为“全津贴学校”(sekolah
                  bantuan penuh),校地拥有权不属于联邦政府的学校称为“半津贴学校”(sekolah
                  bantuan modal)。这两个名词完全是教育部官员法外立法炮制出来的名词,对华小、
                  淡小、教会学校、改制中学(“国民型中学”)等学校实施不公平对待,以及蚕食董事
                  会主权。


              5.  我们强调,无论是在《1957年教育法令》、《1961年教育法令》或《1996年教育
                  法令》里,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的分类和用词。
                  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在我国教育制度内有三种类学校:政府学校(sekolah
                  kerajaan)、政府资助学校(sekolah bantuan kerajaan)、私立学校(sekolah
                  swasta)。政府资助学校有权获得资助拨款(sumbangan  bantuan/grant-in-aid)和资
                  本拨款(sumbangan  modal/capital  grant),或通称的行政拨款和发展拨款。资本拨款
                  是指从公共基金(wang awam)拨给学校的款项,以提供学校建筑物,维修或扩建现
                  有校舍,为新建、维修或扩建的校舍提供家私和配备,或其他指定用途。资助拨款是指
                  出从公共基金拨给学校的任何款项,除了资本拨款以外。因此,政府有责任发出资助拨
                  款和资本拨款这两项拨款给政府资助学校,不应制造诸多借口,包括以校地拥有权,限
                  制拨款给政府资助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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