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年8月3日(星期三)
时间:中午12时正
地点:董总A401会议室
各位媒体,大家中午好。
最近,有关华小校地归属所引发的全津贴、半津贴的议题,经媒体报道后,特别是吉隆坡有2所华小的董事部成员开会后决定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放弃校地拥有权以申请成为全津学校,让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华社也非常关注事态的发展。
我首先要声明,董总历年来都强调,教育部将华小和淡小分为“全津学校”和“半津学校”是一项严重错误及具误导性的做法。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我国教育制度内只有政府学校、政府资助学校和私立学校的划分,所有华小都被归类为政府资助学校,绝对不允许任何官员以校地拥有权将作为政府资助学校的华小、淡小,区分为是全津或半津学校。相反的,在同一个国家教育体系内的各源流学校必须获得公平、平等的拨款。
1970年代后期,在华小短缺问题日益严重时,教育部官员曲解教育法令,把学校划分为“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并在80年代广泛使用这两个名词。《1996年教育法令》生效后,教育部管理委员会通过一份学校建筑物重建及扩建的正式书面指南,把校地属于中央政府的学校划为“全津贴学校”,而校地不属于中央政府的学校则划分为“半津贴学校”,并通告各州教育局执行该指南。
我必须提醒全国华小董事会,无论是现有或过去的教育法令,都没有根据校地拥有权,把学校划分为“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的条文规定,而是教育部官员违法教育法令下自订的区分。这长期剥夺了华小及其他源流学校所享有的拨款权利,是一项歧视及打压这类学校的行政措施。教育部偷换概念,误导民众,把“全津贴学校”等同“政府学校“,以及把”半津贴学校“等同”政府资助学校,事实上他们完全是两回事,不能够等同。【请见图表1:《1996年教育法令》下的国家教育体系结构和学校种类】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教育部内的一些官员是以小拿破仑思想办事,自作主张,法外立法,炮制出所谓“全津贴”及“半津贴”学校,使得所谓“全津贴学校”每年的水电费全由教育部承担,可是“半津贴学校”却只能从教育部中获得固定的水电费款项,额外超支的费用一律由董事部和家协承担。就是因为教育部官员的这种偏差,导致了部分华小董事部为了解决每月不敷的水电费等简单动机下,在没有充分了解教育法令的条文,以及不了解董事部的重大责任之下议决申请全津学校。董事会由此而放弃校地主权,肯定冲击华小的本质,也导致华小未来地位受到挑战。
董总再次呼吁全国华小董事会、华教工作者不应该屈服于这样的行政偏差,相反的,应该给以严厉的谴责,要求废除这种歧视国民型学校,破坏我国各族人民团结的做法。更何况从过去种种事实表明,将校地献给教育部,也不可能就此获得公平和平等的对待。所谓“从此不需要华社和董家教来资助其发展”的说法,仅仅是一厢情愿。
《1996年教育法令》第125条款则列明,“若是一所教育机构的董事或负责管理的人不遵守本法令的任何规定或在法令下所制定的任何条规,部长可以终止或取消或导致终止或取消提供给任何教育机构的任何拨款。”
董总就上述条款作此假设:“如果部长或属下官员对华小实施一些被华社或华小认为不利的条款或条件,而华小不遵循,那么政府的拨款就可能被终止或取消,这是以”经济制裁“或”财务封锁“的方法逼你就范。“
《1961年教育法令》及《1996年教育法令》对华小董事会的地位都有明文规定。我吁请各华小董事会必须认清董事会的合法地位与功能。同时,我也必须再次提醒全国华小董事,当年政府甜言蜜语、誓言旦旦保证之下,说服华文中学选择接受改制,并且答应多项承诺,但政府到今天都没有实现承若。华小董事会如果不吸取华教史上的前车之鉴,不保护华社的教育资产,不捍卫主权,不站稳立场, 单元化教育政策的“最终目标”,就会逐步落实。
董总促请教育部长严正看待,纠正官员偏差行为,并杜绝行政偏差继续发生。教育部长及属下官员必须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下对华小地位的诠释,恢复所有华小为政府资助学校的地位,华小作为国家教育体系内的学校,才能获得公平的对待。
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及雪州的一些华小陆续申请转为全津,我也相信其他州属也会有同样的问题,全国华团及关心教育人士如果坐视不理,可能会导致更多“骨牌效应”。所以,我诚恳希望所有已决定要申请转换为全津学校地位的董事部,立即停止相关动作,并与董总和教总等教育团体联系,寻求意见以做正确的决定。
最后,我呼吁全体华教工作者、各州董联会和各区华小发展工委会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关注各地华小董事会的动态,董联会也应和董总合作,及时处理相关议题。
谢谢。
注1 :图表中灰底框所涵盖的学校是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必须有董事会的学校。
注2 :全国现有1290多所华小是华社通过董事会设立,属于政府资助学校,享有获得全部行政和发展拨款的法定权利。这类华小不是所谓的“半津贴学校”。
注2 :《1996年教育法令》第28条文下由教育部长设立并属于政府学校的国民型华小和淡小至今还没有出现。根据第2条文对“国民型学校”的译义和第53条文,这类国民型学校的主要教学媒介是华语或淡米尔语,并且必须有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