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会严厉谴责叶新田及其朋党修改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章程,以削弱创办机构即董总、教总和独大有限公司在董事会的团体代表人数,改变该公司董事会组织架构,这完全是一项公然侵占华社的公共资产的强盗行径。
案由:
- 2015年9月17日,董总第30届中央委员会第1次会议议决委任刘利民、傅振荃、张锦祥、陈国辉及陈志成代表董总出任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董事。根据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的章程第18条(ⅷ)规定,董事若被推举他的组织中止或开除其会员籍就丧失董事资格。叶新田、邹寿汉已非董总委任的代表,因此自动丧失其在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董事会所担任的职务。
- 叶新田日前却以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主席的名义,于2015年10月10日召开特大,修改该公司章程,包括章程第14条(b),将董总、教总和独大有限公司委派5人作为团体代表进入该公司董事会,削减至2人;并将由个人会员选出的董事,从10人增至25人;而委任董事则由原先的6人,减至4人;此外,董事会成员亦从不超过31人修改为35人,以及删除章程第18条(ⅷ)。
- 叶新田这项修章动作,可谓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就是为确保叶新田个人,在丧失代表董总出任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团体董事身份的情况下,仍能由其个人及其党羽继续控制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广大支持华教群众绝不能坐视不理,任由叶新田等一小撮华教失意投机份子,吞噬华教公共资产,将其个人化。
2. 大会全力支持2015年10月4日董总、教总领导层联席会议的決议,同意关丹中华中学学生报考统一考试。
案由:
- 2015年4月18日,董教总独中工委会全体委员会一致认为在众多专家学者经多月深入探讨,最终以“务实中肯,理据详实,非常满意”12个字充分肯定学务委员会所提呈的《关丹中华中学报考华文独中统一考试研究报告》,并作出“关中学生是否可以报考统考是一项重大事件,为慎重起见,会议所达成的上述立场与态度,将交给董总与教总联席会议作参考,并作最后决定”的议决案。
- 2015年10月4日,董总、教总领导层联席会议一致同意给予关丹中华中学学生报考统一考试,同时也要求关丹中华中学必须要遵循以下两项承诺,即:1,关丹中华中学董事会必须尽一切努力向政府争取修改该校申办批文,让关丹中华中学获得更好的保障;2,关丹中华中学必须确保其办校路线,遵循《独中办学建议书》的精神与实质办理。否则,将重新检讨准予该校报考统一考试的决定。
- 大会吁请政府全面承认华文独中统考证书,作为进入国立大学及公共服务机构的录取资格。
案由:
- 2013年4月1日,首相纳吉与董总代表团会谈时承诺将与相关政府部门,研究董总提出的全面承认华文独中统考证书的建议,以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并于同年5月2日表示会继续与董总探讨承认统考证书事宜。
- 华文独中统考证书受到许多大学的认同与肯定,统考生已在我国私立高等学府和国外高等学府包括世界级顶尖大学深造。华文独中为国家发展和人才培养作出贡献,政府应承认独中统考证书,避免人才外流造成国家损失。况且,砂拉越州政府已率先同意承认华文独中统考证书,同时,雪兰莪州政府也积极跟进承认华文独中统考证书的工作,以让持统考证书的独中生进入该州政府辖下3所大专院校深造。
4. 大会谴责朝野政治人物,刻意玩弄和煽动族群、宗教课题,以捞取个人政治资本;大会吁请朝野政党应尊重国家的民主宪政体制,不可任意予以践踏。
案由:
- 最近有政治人物刻意挑起宗教、族群课题,以图分化国人,破坏社会和谐,以遂其个人政治野心。执政当局的双重执法标准,让少数极端份子逍遥法外,使其气焰更为嚣张。
- 我国是世俗的君主立宪国家,任何尝试更换国体的政治意图和主张,必须以和平、平等、自由和民主,尊重少数宪政权益为前提。
5. 大会促请政府修正《2013-2025年教育大蓝图》内不利于母语教育生存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案由:
- 我国拥有多元民族、多元文化、多种语文、多种源流学校和多种宗教信仰,这是国家的资产和优势。因此,教育法令、政策和大蓝图必须以符合我国多元社会特点为前提,实施多元团结理念,确保各源流学校地位平等,获得公平合理对待及享有国家教育资源。
6. 大会促请政府全面负责华小、淡小、改制中学及教会学校的行政和发展开销及所需教育资源,并制度化拨款予全国华文独中。
案由:
- 我国现有华小、淡小、改制中学及教会中小学等是国家教育体系内的学校,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属于政府资助学校,享有获得全部行政和发展拨款,以及与国小一样由政府承担所有GST开销的法定权利。
- 政府有责任发展我国教育,必须制度化和公平合理发展各源流学校,为其提供拨款、土地、师资和设备等教育资源,并纳入大马计划、财政预算和教育大蓝图。
- 长期以来,华文独中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优质人力资源。但是,华文独中作为非营利的民办学校,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私立中学,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并不足以支付学校的经常开销,必须向社会各界筹措办学经费。
7. 大会促请政府根据社区人口、各源流教育需求和社区学校规划原理,制度化拨款拨地增建华小等各源流学校,把建校计划纳入大马计划、政府财政预算和教育大蓝图。
案由:
- 长期以来,教育部已实施一个增建国小和国中的制度,把各地学校保留地分配给国小和国中,其他源流的学校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没有制度性的保障,造成欲增建一校都得费尽苦心,也未必成功的困境。
- 教育部没有制度化拨款拨地增建华小,造成许多地区长期面对华小短缺和学生拥挤问题。华小被迫自寻校地和筹募建校经费,遭遇不公平及不合理对待,已引起民怨和不满。
8. 大会促请政府为华小设立完善的师资培育机制,全面解决华小师资短缺问题。
案由:
- 华小作为国家教育体系的一环,其主要教学、考试和行政语文必须是华语华文,正副校长和主任等行政高职人员和各科目教师必须具有华文资格,以符合华小母语教育的特征与本质。
- 长期以来,教育部没有从政策和制度上根本地全面解决华小师资短缺,因此,时常会出现派遣不具华文资格教师到华小执教的现象。
- 政府应设置完善的华小师资培育机制,委派足够、合格及具有华文资格的行政高职人员和各科目教师。
9. 大会促请政府恢复“国民型中学”的法定地位,履行政府对改制中学当年的承诺;同时,大会呼吁政府制度化拨款给国民型中学及全面承担国民型中学的水电费。
案由:
- 政府把华文中学改制为国民型中学时作出的承诺包括:
- 根据1961年10月19日国会下议院会议记录,时任教育部长阿都拉曼达立在提呈并获得副首相阿都拉萨附议的《1961年教育法案》时,代表政府承诺,华文中学改制为国民型中学,学校的三分之一时间供学习华文和中华文学,国民型中学获得全部津贴,教师薪金由政府负责。
- 教育部于1960年1月6日发出关于华文中学改制22项条款的第57号通令时承诺,国民型中学由董事会负责管理,教师的委任必须获得董事会的同意及编制,董事会有权聘请和解雇由政府支付薪金的学校职工。
- 教育部于1961年11月22日官方声明中承诺,华文中学改制为国民型中学,政府不国有化校产拥有权,校产权仍由董事会或业主拥有,建筑物则作为学校用途;国民型中学获得全部津贴,由政府承担国民型中学的维修、扩建、设备、教职员薪金等一切开销。
- 政府违反了上述的承诺,并在《1996年教育法令》废除了“国民型中学”的法定地位,并把其归纳为“国民中学”。
- 政府在去年首次在2015年预算案里拨款2千500万令吉给国民型中学,政府应该延续去年的做法,以奠下制度化拨款的做法。
10. 大会促请政府给予华文独中教育享有消费税零税率的优惠
案由:
- 2015年4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消费税,在消费税制度下,虽然提供教育服务属于豁免供应(Exempt Supply),惟华文独中仍然要承担诸如水电费、学校维修工程费等营运开支的消费税。由于华文独中作为非营利的民办学校,且长期为国家培育具三语能力的优秀人材。因此,政府应该给予华文独中享有消费税零税率的优惠,以示鼓励民间办学,同时亦能减轻华文独中的办学成本。